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528號
TCEV,109,中補,1528,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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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普惠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8,51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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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惠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井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