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450號
TCEV,109,中補,1450,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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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王禎瑞 
訴訟代理人 楊恭瑋律師
被   告 王禎國 

      林秀琴 
      王祥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800元(即請求
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8年度房屋
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128,800元;至另請求被告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343元部分為
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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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