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9年度,1449號
TCEV,109,中補,1449,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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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49號
原   告 何鎮宏 
      林怡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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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