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432號
原 告 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薐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韶鈴、莆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1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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