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986號
TCEV,109,中簡,986,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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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986號
原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蔣仲豪
被   告  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尚恩即游汎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 條之3 規定, 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於民國107 年8 月4 日至108 年9 月24日期間向原承租 高空作業車等設備共24台,雙方約定租賃期間自107 年8 月 4 日起至9 月3 日止,租金因車型不同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12,000元、10000 元、8,000 元,承租滿月免運費,承租 不滿月,原告得向被告公司收取來回運費,如有延長租賃期 間,仍依據相同租金計算方式計算相應之租金,如於租賃期 間損壞機器零件,則須賠償一切損失。原告已於107 年8 月 4 日至9 月16日交付被告租賃設備共24台,被告公司於108 年5 月30日至9 月24日歸還原告,但遺失一顆遙控器,依約 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租金、運費及賠償遺失之遙控器共計 661,666 元(明細見本院卷第145 頁)。詎被告公司迄今僅 給付339,211 元,尚欠原告322,455 元。被告游尚恩即游汎 本為被告公司之負責人,依設備租賃契約第8 條之約定,為 被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就被告公司之上開債務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爰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設備租賃契約、設備出倉 單、設備回艙單、統一發票、送貨單、對帳明細、存證信函 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22,455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5 月29日(見本院卷第159 頁送 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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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