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9年度,6號
TCEV,109,中救,6,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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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相 對 人 雅太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民興 

相 對 人 陳紘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本應於起 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聲請人生活困難,積蓄又全遭相對人借 用未還,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人證物證齊全 ,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 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及 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上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 費,即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 用技能,始能謂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法院就聲請人有無 資力情節,應於個別聲請救助案件加以調查判斷。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 資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用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之主張為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惟經本院調取聲請人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於107 年度之所得高 達新臺幣(下同)2,718,134 元,名下尚有多達8 筆之土地及 房屋、汽車1 輛、投資13筆,財產總額亦高達9,608,710 元, 足見聲請人並無窘於生活,且亦非毫無恆產而缺乏經濟信用之 情形。參以本件109 年度中簡字第297 號給付票款事件之訴訟 費用僅有20,800元,與聲請人上開所得財產相較,聲請人支付 本件訴訟費用應係毫無困難。是本件尚難僅憑聲請人所提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遽認為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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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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