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9年度,27號
TCEV,109,中救,27,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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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鄭宇廷 
法定 代理人 李秀雅 
訴訟 代理人 戴孟婷律師
聲  請 人 鄭光男 
相  對 人 洪誌廷 
兼法定代理人 洪榮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 中簡字第1610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聲請 人鄭宇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而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鄭宇廷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 )影本在卷可稽;另聲請人鄭光男為聲請人鄭宇廷之兄長, 依上開審查表資料所示亦為低收入戶而無資力等情無訛。綜 上,因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本院復查無顯無理由之情 形,故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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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