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800號
原 告 陳慧卿
被 告 阮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間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10萬元,言明1年後還款,原告於同年2月18日匯款10萬元至 被告所有之台中逢甲郵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詎被告 屆期未為清償等語,業據提出郵局收執聯及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8710號不起訴處分書為憑,核屬 相符;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 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