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1771號
TCEV,109,中小,1771,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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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77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陳烱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 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 、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 訴時原為陳伯燿,嗣後於訴訟中變更為羅建明,有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3 頁),業經原告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09 頁),先予敘明。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11時11分許,無照駕 駛由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在臺中市 大雅區雅潭路3 段412 巷與雅潭路三段路口,因未依規定讓 車,撞及訴外人周文勝所騎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致使周文勝受有體傷,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之規定及保險契約賠付周文勝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8, 654 元、醫療器材費用4,880 元、看護費用4,800 元及交通 費用5,895 元,合計24, 229 元。本件車禍之發生,既係因 被告無照駕駛以致肇事,原告於給付保險金後,自得依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在給付金額範圍 內向被告求償。為此,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之規 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24,2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以: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按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 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 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 定而駕車。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定有 明文。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亦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千元以上1 萬2 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 駛小型車或機車…」。又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民法第144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查原告就本件車禍事故業於106 年12月28日依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法及保險契約賠付醫療費用24,229元予周文勝,有原告 所提之賠付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而被告對其 於車禍發生當時係無照駕駛並不爭執,依上開規定,原告自 得代位周文勝對被告行使請求權,並應於賠付後2 年內即 108 年12月28日以前為之,否則該請求權即罹於消滅時效( 被告與周文勝雖於107 年1 月16日在本院107 年度中司調字 第129 號調解成立,但原告早在106 年12月28日即已賠付周 文勝,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周文勝對被告之請求權已法定移 轉予原告,此請求權之法定移轉不因被告與周文勝嗣後調解 成立而受影響);惟原告遲至109 年1 月2 日始向本院提起 本件訴訟而行使請求權,有起訴狀上之收文戳章在卷可憑, 姑不論周文勝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無理由及 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若干,縱認周文勝得對被告請求損 害賠償,原告代位行使周文勝之請求權顯已逾2 年之時效期 間,被告為時效抗辯,於法自屬有據,是被告拒絕給付,即 有理由。
綜上所述,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 之規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4,22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78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1,000 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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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