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1714號
TCEV,109,中小,1714,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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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7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鄭彥谷 
被   告 林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附表:
┌──┬───────────────┬───────┐
│編號│ 利息 │ 違約金 │
├──┼───────────────┼───────┤
│1 │其中53,723元自94年7月30日起至 │2,700元 │
│ │10 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 │
│ │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 │
│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
│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
├──┼───────────────┼───────┤
│2 │其中19,210元自94年7月30日起至 │無 │




│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
│ │算之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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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