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1602號
TCEV,109,中小,1602,202006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6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被   告 柯明志即徐寶桂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 柯明宏即徐寶桂之繼承人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寶桂繼承徐火廣繼承徐寶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寶桂繼承徐火廣繼承徐寶琪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