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3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宜瑄即采奕攝影工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月琳、張宬赫間請求給付
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8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