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9年度,1276號
TCEV,109,中小,1276,2020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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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清茂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袁順儀陳筱丹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94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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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