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富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
萬元,應徵裁判費13萬8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
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