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463號
TCEV,108,中簡,463,2020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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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富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
萬元,應徵裁判費13萬8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
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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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