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4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林華錦即富凱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好消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俐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網路行銷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 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 告,有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稽。則本件上訴期間自合法送 達判決書之翌日起,算至109年6月9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 之民事上訴狀遲至109年6月12日始到達本院,此觀上訴人提 出之民事上訴狀其上本院之收狀戳章即明,揆諸首揭法條之 規定,本件上訴業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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