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4921號
TCEV,108,中小,4921,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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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921號
原   告 田佳頤 

訴訟代理人 劉貴蘭 

被   告 郭宗諺 

法定代理人 郭正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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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