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小字第191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 定 代理人 程文祺
訴 訟 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朱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祥鎮、游祥銘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罔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游祥民
(Z000000000)之最新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其繼承人無拋棄繼承證明。
二、被繼承人張罔市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有死亡者(如:其三子游祥民),其除戶戶籍謄本;
如有代位繼承、再轉繼承者,應提出代位繼承者、再轉繼承
者之戶籍謄本,並確認是否已列被繼承人張罔市之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如配偶、代位繼承、再轉繼承人),如無,請補
正追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