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09年度,191號
LTEV,109,羅小,191,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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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小字第191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 定 代理人 程文祺 
訴 訟 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朱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祥鎮游祥銘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罔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游祥民
  (Z000000000)之最新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其繼承人無拋棄繼承證明。
二、被繼承人張罔市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有死亡者(如:其三子游祥民),其除戶戶籍謄本;
  如有代位繼承、再轉繼承者,應提出代位繼承者、再轉繼承
  者之戶籍謄本,並確認是否已列被繼承人張罔市之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如配偶、代位繼承、再轉繼承人),如無,請補
  正追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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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