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司調字,109年度,19號
LTEV,109,羅司調,19,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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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司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呂芳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燦煌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民事聲請調解狀上之相對人,並按相對人數補正繕本到
  院。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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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