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余德霖及余**就坐落在新 竹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 產分割協議及民國101 年8 月31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行為均 應予撤銷,及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 銷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 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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