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聲字,109年度,1號
CPEV,109,竹東小聲,1,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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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宜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復有明定。準此,請 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 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 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 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並 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理由可參。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暸本院108 年度竹東小調字第437 號 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之庭期及109 年度竹東小字第38號損 害賠償事件於109 年5 月7 日之庭期的兩庭期之開庭內容,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竹東小調字第437 號及109 年 度竹東小字第3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惟其聲請交付10 8 年竹東小調字第437 號及109 年度竹東小字第38號損害賠 償事件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僅泛稱「為期明暸108 年12月10 日及109 年5 月7 日兩庭期之開庭內容」云云,並未具體敘 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則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 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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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