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事聲字,109年度,1號
CPEV,109,竹北簡事聲,1,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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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事聲字第1號
異 議 人 劉淑娟 
相 對 人 郭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所為109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
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下 同)109年3月19日109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不服 ,於109年3月25日收受送達後法定期間內之109年4月3日提 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 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
異議人對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賠償訴訟費用事件提出異 議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與異議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108年度簡 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並 於109年2月5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佐 (本院109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6號卷【下稱司簡聲卷】第8- 18頁);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500元,已由異議 人預納(依上揭判決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應由異議人負擔 ),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裁判費9,750元及提解費1,200元, 合計10,950元,則由相對人預納,有相對人提出收據足憑( 司簡聲卷第19-20頁),原裁定依上揭卷附證據資料裁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就相對人預納之第二審前開費用10,950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由異議人負擔,於法即無不合。從而,本院司法 事務官依相對人聲請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核無違誤, 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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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