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張雙喜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代理人 何勇良
被 告 張雙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竹縣○○鎮○○○000巷00號之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無權占用系爭房屋,依法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交還 系爭房屋。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若遷出系爭房屋,伊並無其他地方可居住。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情,業經提出建物所有權狀為證,應信為真正, 是其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