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46號
原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
訴訟代理人 杜勇清
李孟璟
被 告 黃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原告法定代理人「奧田」之記載,應更正為「 田 」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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