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26號
KMHM,107,上訴,26,20200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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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忠明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權益



選任辯護人 陳素鶯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進吉



選任辯護人 薛國棟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宇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成國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祥奇



選任辯護人 許宏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棚棟


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萱旻



選任辯護人 辛銀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鎮瑋


選任辯護人 簡銘昱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富珵


選任辯護人 楊軒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5號、106年度偵字第101 號
、106年度偵緝字第15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洪棚棟許祥奇部分均撤銷。
洪棚棟共同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
許祥奇共同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俊宇於民國100年間因犯強盜、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 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強盜1罪) 及6月、5月(竊盜2罪),強盜罪部分經提起上訴,經最高 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44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各 罪所宣告之刑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號(原判決誤繕為 100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103



年2月24日入監服刑,嗣於104年7月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至105年5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 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陳權益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 第46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1月30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許祥奇於92年間因擄人勒贖及無故持有刀械等案 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8年6月及3月,擄人勒贖部分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4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無 故持有刀械部分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09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後,與擄人勒贖部分合併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7月(下稱甲案);又於94年間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 22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再經同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09 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下稱乙案),甲、乙二案接續 執行,於102年5月2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 護管束,至103年9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 為執行完畢。陳俊宇陳權益許祥奇均不知悔改,竟為後 述行為。
二、陳俊宇許忠明係獄友。陳俊宇因沉迷網路簽賭,積欠賭債 ,且因經營新城電子遊藝場虧空公司款項而亟需用錢。竟與 許忠明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及偽造印章之犯意聯絡,自民國 105年9月起,二人為首共同策劃偽造金門縣政府106年春節 家戶配售酒提貨單(下稱偽造之提酒券),並由許忠明負責 在臺灣地區偽造提酒券及金門縣各村里長之職名章,供日後 於偽造提酒券上之「村里長經手章」欄中用印;陳俊宇則於 金門地區負責收集提酒券正本作為樣張,供許忠明於偽造提 酒券及村里長職名章時作為比對、稽核之用。陳俊宇另負責 在臺灣及金門兩地招攬陳權益蘇育慶(未上訴)、許進吉 、陳建銘(已歿,經原審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洪萱旻陳成國楊鎮瑋林佳誠(駁回上訴)、歐陽鴻(駁回上訴 )、洪棚棟許祥奇許富珵等12人加入,指揮渠等為下列 分工:㈠蘇育慶負責至高雄領取偽造之提酒券半成品;㈡陳 權益負責至臺中與許忠明碰面,拿取偽造之金門縣各村里長 職名章;㈢洪萱旻許進吉負責蒐集或購買提酒券正本以供 陳俊宇檢視所偽造之各村里長職名章是否與真正提酒券上之 用印款式相符;㈣陳權益蘇育慶許進吉洪萱旻、陳成 國、楊鎮瑋林佳誠、歐陽鴻、許富珵等人(下稱陳權益等 9人)受陳俊宇指揮,於印製完成的偽造提酒券上加蓋偽造



之各村里長職名章,而參與偽造提酒券;㈤俟偽造之提酒券 完成用印後,再由陳俊宇將已偽造完成之提酒券交付予洪棚 棟、陳建銘、許祥奇(此三人未參與用印等偽造行為)及陳 權益、蘇育慶許進吉洪萱旻陳成國楊鎮瑋林佳誠 、歐陽鴻、許富珵等人對外販售。
三、陳俊宇許忠明嗣與陳權益等9人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 及供行使之用之意圖,與偽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暨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及偽造印章之犯意聯絡,從事下列行為:(一)於105年12月26日上午8時許,陳俊宇在金門縣○○鎮○○路 00巷0弄00號3樓租屋處(下稱上開租屋處)交付現金新臺幣 (下同)1萬6000元予許進吉,指示許進吉至金門縣金寧鄉 下埔下某處,向不知情之酒商購買提酒券正本2張,許進吉 依指示買到後,將之交予陳俊宇陳俊宇於同日上午10、11 時許,在上開租屋處,將提酒券正本2張、王八機1支(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交予蘇育慶,指示蘇育慶前往高雄市將 提酒券正本2張交予指定之人。俟偽造提酒券印製完成後, 該人會再與蘇育慶聯繫,蘇育慶再依指示至指定地點拿取偽 造提酒券後返回金門。陳俊宇並於蘇育慶出發前,先給付1 萬5000元作為其往返高雄、金門間之酬勞,並指示許進吉負 責接送蘇育慶往返金門尚義機場與其3樓租屋處。蘇育慶依 指示於同日下午1時30分許,搭乘遠東航空公司之飛機飛抵 高雄後,旋開啟前述王八機與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中 人」之成年男子聯繫(下稱「中人」),並依「中人」指示 ,轉搭計程車至高雄市小港區宏平路與沿海一路交岔路口旁 之麥當勞會面,嗣於同日下午2時許,蘇育慶在該麥當勞門 口,將提酒券正本2張交予「中人」。「中人」當場收受後 至同年月29日間,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印製偽造提 酒券半成品1萬餘張,完成後再以電話聯繫蘇育慶於同年月 30日至前揭麥當勞碰面後領取。蘇育慶於同年月30日中午12 時許,與「中人」在該麥當勞門口碰面,由「中人」將已蓋 有偽造之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酒公司)鋼印 、梅花圖案螢光油墨章,然尚未蓋用金門縣各村里長印文之 偽造提酒券半成品1萬餘張(下稱偽造提酒券半成品),以 A4紙箱密封後交予蘇育慶蘇育慶旋即搭乘同日下午遠東航 空公司之飛機返回金門,再由許進吉前往接機,攜回該箱偽 造提酒券半成品送至上開租屋處。
(二)陳俊宇另於105年12月27日晚上6時許,於金門縣○○鎮○○ 路000○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金石門市店,訂購同年月30日 之往返金門、臺中機票2張交予陳權益,指示其於上開日期 至臺中與許忠明見面後拿回偽造之金門縣各村里長職名章。



陳權益遂於105年12月30日上午11時40分,搭乘遠東航空公 司班機前往臺中清泉崗機場,並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 該機場國內線入境大廳與許忠明會合,而由許忠明交付其於 不詳時間、地點偽造之金門縣各村里長職名章(含東門里蔡 祥坤、西門里楊雨川、南門里楊耀芸、新市里吳志成、盤山 村翁明海、古寧村李朝金、何斗里陳金德、新湖里陳文顧、 安美村蔡輝進、榜林村楊龍傳、賢庵里盧志嶢、珠沙里歐贊 隊、湖埔村楊振嵩)共計13枚予陳權益陳權益於收受後, 旋搭乘同日下午2時40分之遠東航空公司飛機返回金門,並 將偽造之村里長職名章攜回上開租屋處。
(三)至105年12月30日下午4時許,陳權益蘇育慶已分別將偽造 之村里長職名章及提酒券半成品攜回上開租屋處。於是,當 場由陳俊宇指揮分工,並指示為避免指紋沾留在偽造提酒券 上,推由陳權益洪萱旻許進吉蘇育慶許富珵、陳成 國、楊鎮瑋林佳誠、歐陽鴻等9人戴上陳俊宇事先吩咐洪 萱旻購買之塑膠手套後,檢視該偽造提酒券半成品品質並汰 除劣質品。篩選後僅留存品質良好者,並各自分工,接續於 偽造提酒券上「村里長經手章」欄內蓋用上開偽造之金門縣 各村里長職名章,而進行偽造上開提酒券。嗣蓋好上開偽造 之各村里長職名章後,繼將所偽造之提酒券打散,再交由陳 俊宇,以每40張為1綑,用橡皮筋予以分裝,準備於翌(31 )日行使。嗣同日晚間7時許,陳俊宇另指示當天甫由軍中 提前離營將於隔日(31日)退伍而至上開租屋處之洪棚棟外 出幫忙購買白膠,以供翌日(31日)眾人外出販售偽造之提 酒券前塗抹於雙手,避免指紋轉印於偽造提酒券上。洪棚棟 乃依陳俊宇指示至書局購買6小瓶白膠返回上開租屋處樓下 後,交予許進吉帶回上開租屋處,然因洪棚棟所購買白膠數 量太少,遂由陳權益再外出買回1大袋白膠備用。(四)105年12月31日下午4時許,經陳俊宇確認金酒公司寧山配售 中心供民眾以提酒券正本換取配售酒作業已結束後,乃聚集 陳權益洪萱旻許進吉蘇育慶許富珵陳成國、楊鎮 瑋、林佳誠、歐陽鴻等9人及洪棚棟、陳建銘、許祥奇等3人 於上開租屋處。由陳俊宇指示每人至少領取3本(即120張) 之偽造提酒券出外販售,洪棚棟許祥奇雖知悉此為偽造之 提酒券,仍基於共同販賣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由陳俊 宇與各人約定每賣1張偽造提酒券,陳建銘、許祥奇各可獲 分3000元報酬,其餘每人各可獲分售價之一半為報酬,遂由 各人自由決定領取偽造提酒券之張數後出外販售。陳俊宇則 留在上開租屋處,負責登記每人領取偽造提酒券之張數,並 收集各人出外販售所得現金。各人於外出販售前,均於雙手



塗抹白膠以避免指紋轉印於偽造提酒券上。陳權益洪萱旻許進吉蘇育慶許富珵陳成國楊鎮瑋洪棚棟、林 佳誠、許祥奇、陳建銘、歐陽鴻等12人,各自拿取如下之偽 造提酒券張數:林佳誠200張、許進吉200張、楊鎮瑋120張 、陳成國120張、陳權益120張、蘇育慶120張、許祥奇120張 、許富珵120張、洪棚棟120張、歐陽鴻20張、洪萱旻120張 、陳建銘120張,並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向如附表一所 示被害人販售偽造提酒券得逞。陳俊宇在上開租屋處收集陳 權益等12人販售偽造提酒券所得現金後,分配報酬如下:林 佳誠3萬元、許進吉6萬1600元、楊鎮瑋3萬5000元、許富珵3 萬5000元、陳成國3萬元、歐陽鴻3萬元、蘇育慶2萬7500元 、許祥奇10萬元、陳建銘10萬6000元、洪棚棟5萬元、洪萱 旻2萬4000元。至同日夜間7時許,陳俊宇攜帶販售偽造提酒 券所得贓款離開上開租屋處,由許富珵開車搭載陳俊宇先至 址設金門縣○○鎮○○路000巷00號之新城電子遊藝場,由 陳俊宇將贓款中之180萬元交予不知情之該電子遊藝場之股 東林子嚴、李威樟林子敖,以清償其先前虧空及積欠該遊 藝場之款項,其後再持所餘贓款至金門尚義機場搭機逃赴臺 灣。嗣因行使偽造提酒券張數過多,為買得之民眾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四、案經詹雅惠、許天水、洪金羨、翁淑麗、辛亞敏、張志強林永樂蔡遠鵬、洪水賀、吳秀珠李克智、許明柑、李莊 美玉、楊素華、李佳玟、莊秀綢、李贊傳、姜品妤、李志鴻 、李克樹及金酒公司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請暨福建 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一造缺席判決:
被告許忠明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最後審理期日 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 明文。查本件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檢察官、被告許忠明【準備程序有出庭】、陳權益許進吉



陳俊宇洪萱旻陳成國楊鎮瑋洪棚棟許祥奇、許 富珵等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 據使用等語(本院卷二第489-490頁;本院卷三第63頁),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不當 取證或明顯欠缺信用性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揆 諸前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引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 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 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陳權益許進吉、陳 俊宇、洪萱旻陳成國楊鎮瑋洪棚棟許祥奇許富珵 等人及其等與被告許忠明之辯護人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 保障,均得採為證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陳俊宇陳權益許進吉洪萱旻陳成國楊鎮瑋許富珵許忠明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宇陳權益許進吉洪萱旻陳成國楊鎮瑋許富珵許忠明等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坦認無諱(本院卷二第464、496頁;本院卷 三第33-37),核與證人即各被告間之證述,及證人詹雅惠 、許天水、洪金羨、翁淑麗、辛亞敏、陳媽愛、張志強、林 永樂、蔡遠鵬、洪水賀、楊榮霞、李克智、鄭閎縢、許明柑 、李莊美玉、楊素華、李佳玟、莊秀綢、李贊傳、姜品妤、 李志鴻、林紅梅、翁嘉昌、李克樹李威樟、林子嚴、林子 敖、柯建清張偉霖、楊士擎、許翼帆、楊振嵩、楊恕皓等 人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下列物證、書證在卷可供憑參 :
1.大興特產行、順玉特產行、名屋特產行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光 碟3片(置於106偵字第25號卷四證物袋內)。 2.證人辛亞敏所提供之照片2幀(106偵字第25號卷三第189頁 )。
3.證人李克智指認之照片1幀(106偵字第25號卷三第22頁)。 4.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13日立航字第20170039號函 暨陳俊宇搭機紀錄1份(106偵字第25號卷四第57至58頁)。 5.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11日運務字第1060038號函 (106偵字第25號卷四第61頁)。
6.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7日立航字第20170087號函 暨許祥奇、陳建銘等2人搭機紀錄1份(106偵字第25號卷四 第235至236頁)。
7.臺中市清泉崗航空站國內線入境旅客大廳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9幀(106偵字第25號卷二第92至96頁)。



8.中央印製廠106年1月26日中印發字第1060000182號函暨鈔券 鑑定報告、中央印製廠106年2月22日中印發字第1060000640 號函暨金門縣政府家戶配售酒提貨單鑑定結果(106偵字第 25號卷四第122至123頁、第334至339頁)。 9.金門縣政府106年1月16日府財務字第1060003494號函暨106 年春節家戶購酒實施計畫、研商會議紀錄等(106偵字第25 號卷四第125至135頁)。
10.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23日酒法字第 1060000866號函暨家戶配酒相關資料1份(106偵字第25號卷 四第137至140頁)。
11.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8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搜索同意書(106偵字第101號 卷第186至188頁、第197至202頁、第223至228頁;106偵字 第25卷四第156至163頁;警卷二第559至570頁)。 12.金門縣地政局106年1月25日地籍字第1060000597號函暨105 金登資二字第15670號土地登記申請書等(106偵字第25卷四 第247至277頁)。
13.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電話於105年12月26日起至同年月30 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暨基地臺位置等(106偵字第25卷四第 376至378頁、第380頁)。
14.薛宇哲持用之亞太行動0000000000號電話於105年12月31日 之雙向通聯紀錄暨基地臺位置等(106偵字第25號卷四第 371、381頁)。
15.金門縣警察局106年1月8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手寫計算表等【證人林子敖】(106偵字第101 號卷第197至202頁;106偵字第25號卷四第159至163頁)。 16.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年1月2日搜索及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陳成國蘇育慶、歐陽鴻】(警卷一 第168至170頁)。
17.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2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被告楊鎮瑋】(警卷一第258至259頁)。 18.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年1月2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被告許富珵】(警卷一第266至268頁) 19.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3日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證人鄭閎縢】(106偵字第25號卷二第172至174頁) 。
20.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9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被告陳俊宇】(警卷一第18至20頁)。 21.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9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等【被告陳俊宇】(警卷一第21至24頁)。



22.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9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錄表【被告陳俊宇】(警卷一第25至27頁)。 23.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被告許祥奇】(警卷一第77至78頁背 面)。
24.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 局偵查隊同年月12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 告洪棚棟】(警卷二第321至325頁)。
25.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搜索筆錄、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陳權益】(警卷一第135至139頁)。 26.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8日搜索筆錄、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同意書【被告陳權益】(警卷一第 144至147頁)。
27.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證人李克智】(警卷二第463至464頁)。 28.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證人林永樂】(警卷二第428至430頁)。 29.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證人李惟墉】(警卷二第500至502頁)。 30.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證人張志強】(警卷二第419至422頁 )。
31.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4日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被告洪萱旻】(警卷一第182至184頁)。 32.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證人辛亞敏】(警卷二第412至415頁 )。
33.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證人許天水】(警卷二第394至397頁 )。
34.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證人翁淑麗】(警卷二第404至407頁 )。
35.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證人詹雅惠】(警卷二第385至388頁 )。
36.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證人蔡遠鵬】(警卷二第435至438頁 )。
37.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證人林家麒】(警卷二第469至472頁 )。
38.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證人李莊美玉】(警卷二第483至486 頁)。
39.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證人許明柑】(警卷二第477至480頁 )。
40.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證人吳秀珠】(警卷二第454至457頁 )。
41.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證人洪水賀】(警卷二第442至445頁 )。
42.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9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證人李克樹】(106偵字第25號卷三 第146至149頁)。
43.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清單1份【106年度保 管字第6號、扣押物所有人:李克樹】。
44.陳建銘105年12月1日至106年1月9日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資料1份(106偵字第24號卷第7至9頁) 45.「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扣押106年春節家戶配酒提酒券清 冊」1份(106偵字第25號卷一第103頁)。 46.「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偵辦106年春節家戶配酒詐欺案被 害人名冊」1份(106偵字第25號卷一第104頁) 47.被告許祥奇居金門住處照片2幀(警卷一第65頁)。 48.被告許祥奇兌換假提酒券地點照片6幀(警卷一第66至68頁 )。
49.證人鄭閎縢指認被告陳成國照片1幀(警卷一第91頁)。 50.金城鎮民生路45巷6弄10號3樓平面圖1紙(106偵字第25號卷 二第215頁)。
5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24日兆銀總票據字 第1060002592號函暨被告陳俊宇交易資料1份(106偵字25號 卷四第243至245頁)。
5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門分行106年2月16日(106)兆銀金門字 第0004號函暨被告陳俊宇帳戶現金存款憑條影本22份(106 偵字第25號卷二第287至309頁)。
53.蔡彩瓊106年1月1日查訪表暨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106偵字 第25號卷三第132、134至135頁)。 54.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財產所得線上查調結果1份【林子嚴等人



】(106偵字第25號卷四第184至197頁)。 55.法務部調查局106年1月19日調錢參字第10635504150號函暨 「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5紙(106偵字第25號卷四第 199至204頁反面)。
5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6年2月13日(106)兆銀金門字第003號 函暨交易明細表1份(106偵字第25號卷四第328至329頁)。 57.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3月29日金城警刑字第10600029 73號函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3月20日刑生字第00 00000000號鑑定書影本【陳俊宇租屋處菸蒂DNA型別】(106 偵字第25號卷四第422至427頁)。
58.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4月18日案件編號000000000 數位鑑識報告1份暨光碟2片(原審卷四第75至85頁、光碟片 置於原審卷四卷末證件存置袋)。
5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23日案件編號000000000 數位鑑識報告1份暨光碟1片(原審卷四第89至101頁、光碟 片置於原審卷四卷末證件存置袋)。
6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1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影本1份【林佳誠DNA型別】(原審卷六四第105至 106頁)。
6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4月12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影本【楊鎮瑋DNA型別】(原審卷六第247至248頁 )。
62.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許進吉】(警卷二第301至304頁)。 63.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許進吉】(警卷二第305至306頁 )。
64.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年1月3日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林佳誠】(警卷一第191至194頁)。 65.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偵查隊106年1月11日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薛宇哲】(警卷二第337至339頁)。 66.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106年1月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楊素華】(警卷二第490至493頁)。 67.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莊秀綢】(警卷二第505至508頁)。 68.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106年1月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李贊傳】(警卷二第514至517頁)。 69.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106年1月1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李志鴻】(警卷二第524至526頁)。 70.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6年1月19日收受贓證物款處理通知暨



收據【陳俊等14人、149萬6636元】(106偵字第101號卷第 23至24頁)。
71.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6年2月14日收受扣押款通知暨收據【 新城電子遊藝場、自動繳交犯罪所得98萬764元】(106警聲 扣字第2號卷第133至134頁)。
72.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12月15日贓證物款收據【陳俊宇繳 回不法所得29萬850元】(原審卷五第15頁)。 7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9月26日106年贓款字第4號贓證物款 收據【陳成國繳回不法所得2萬5000元】(原審卷四第223頁 )。
7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12月27日106年贓款字第7號贓證物 款收據【歐陽鴻繳回不法所得1萬4000元】(原審卷五第85 頁)。
75.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8月22日106年贓款字第2號贓證物款 收據【楊鎮瑋繳回贓款1萬9000元】(原審卷四第131頁)。 76.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9月11日106年贓款字第3號收據【林 佳誠繳回贓款2萬6200元】(原審卷四第140頁)。 77.金門縣警察局106年1月19日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保管字 第6號】(106偵字第101號卷第19至22頁)。 78.金門縣警察局106年1月19日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保管字 第6號】(原審卷二第14頁)。
79.金門縣警察局106年2月6日扣押物品清單【106年度保管字第 6號】(106偵字第101號卷第25頁)。 80.金門縣警察局106年1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搜索同意書【新城電子遊戲場、扣押新臺 幣40萬】(警卷二第562至564頁)。
81.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偵查隊106年1月19日扣押物品清單、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李克樹、 扣押家戶配售酒提貨單10張】(106偵字第25號卷三第146至 150頁)。
82.中央印製廠107年10月12日中印發字第1070003728號函暨鑑 定結果影本1份(本院卷二第79至89頁)
(二)復有扣案之白膠1袋、偽造提酒券555張、被告陳俊宇手書各 人領取偽券張數之紀錄手稿1張等在卷可資為據。足認被告 陳俊宇等8人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陳俊宇陳權益許進吉洪萱旻陳成國楊鎮瑋許富珵許忠明等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被告洪棚棟許祥奇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洪棚棟許祥奇(下稱被告洪棚棟、許祥



奇)均堅詞否認有參與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被告洪棚棟辯 稱:我沒有參與到偽造的部分,我應該僅構成行使有價證券 罪等語(本院卷三第34頁),其選任辯護人吳奎新律師為其 辯稱:在105年12月30日被告等人去偽造提酒券,但是被告 當時是於當日下午五點才從軍營離開,當天被告也被其父親 帶去參加朋友女兒婚禮,被告是到當日晚上7時30分接獲其 他被告之電話,始前往犯罪現場,於其抵達陳俊宇上開租屋 處時,偽造的假酒券均已製作完成,故其僅參與隔天販賣偽 造有價證券部分,故應僅成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等語(本 院卷三第34頁)。被告許祥奇雖稱對於事實我認罪云云,然 則辯稱:我沒有蓋到印章,也沒有摸到假酒券等語(本院卷 三第36頁)。其選任辯護人許宏宇律師則為其辯稱:被告許 祥奇沒有參與到蓋印章,於其他被告偽造提酒券時,被告許 祥奇係於房間內,而未參與到偽造的犯罪事實,就這部分應 僅成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等語(本院卷三第34、36頁)。(一)經查,上述客觀之事實,固據被告洪棚棟許祥奇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所不爭,並有上述其餘共同被告及證人 之供述證據、與前揭書證及物證等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故 上開客觀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許祥奇於106年1月1日警詢初供時係陳稱:我於105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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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