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7號
聲 請 人 董皓雲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平之分割協議書(相對人董玉慧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
分),並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簽章,分割方式並不得
有害相對人之繼承權。
二、特別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