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51號
KMDV,109,司繼,51,2020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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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源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昭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鎮○○
  ○路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4月
  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
  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昭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昭明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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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