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王志文
債 務 人 林芳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壹仟元,及其中伍拾萬元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