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37號
KMDV,109,司促,837,20200602,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盧禮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4,4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盧禮勇於民國109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0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
  月27日止累計514,497元正未給付,其中500,000元為本金;
  13,70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禮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8%│
│  │500000│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