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盧禮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4,4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盧禮勇於民國109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0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
月27日止累計514,497元正未給付,其中500,000元為本金;
13,70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禮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8%│
│ │500000│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