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顏子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柒佰柒拾
貳元,及其中伍萬陸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108年12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顏子齡於民國92年8月22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
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8年
12月2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08,772元未按期給付﹝參證
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
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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