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0號
KMDV,108,重訴,30,2020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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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庭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翁聖凱
被   告 承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賢明
上列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5月22日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逾期未繳納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上訴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應再連帶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746,911元,及自 民國108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可知,此項聲明之上訴利益為3,746,91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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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