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330號
CCEV,109,潮補,330,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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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330號
原   告 黃湘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秀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鄭秀容之地址。
 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被告鄭秀容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3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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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