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96號
原 告 謝永清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被 告 蘇淑玲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
1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900元/平方公尺=129,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
裁判費部分,不得提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