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21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訴訟代理人 許竣雄
被 告 潘純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另本件定10
9 年7 月30日下午2 時20分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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