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7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孟柔
卓恩婷
陳宜萱
被 告 張桂娥即陳張桂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9 年6 月25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6 月 25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該日為放假日無法如期宣判,為免 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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