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8年度,44號
CCEV,108,潮簡,44,2020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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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44號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被   告 賴開文 
被   告 賴偉家 
被   告 賴裕文 
被   告 賴晉家 
被   告 賴柏南 
被   告 賴正文 
被   告 賴煇明 
被   告 賴春明 
被   告 賴沐英 
被   告 賴英明 
被   告 賴俊明 
被   告 賴麗玉 
被   告 賴仁賢 
被   告 賴啓明 
被   告 賴子明 


兼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道騰 

被   告 曾招春 
被   告 曾招娣 
被   告 曾盛達 
被   告 賴素貞 
被   告 賴煒傑 

被   告 賴俊傑 
被   告 賴德家 
被   告 賴銘家 
被   告 賴裕家 
被   告 賴芳貞 
被   告 賴癸松 
被   告 賴義家 
被   告 賴宏家 
被   告 賴富嬌 
被   告 林桂鳳 
被   告 余聲德 

被   告 余聲杞 
被   告 余秀珠 
被   告 余秀玉 
被   告 余能安 
被   告 余依庭 
被   告 劉賴安妹
被   告 賴來欽 
被   告 賴美梅 
被   告 賴安松 
被   告 賴貴貞 
被   告 賴貴良 

被   告 賴來松 
被   告 賴美叡 

被   告 賴正明 

被   告 賴麗珍 
被   告 曾松達 
被   告 曾招勤 
被   告 曾辰達 
被   告 曾勤英 
被   告 曾品源 
被   告 曾奕勳 
被   告 陳達光 

被   告 陳達明 
被   告 陳達政 

被   告 李玉梅 
被   告 李虹萱 
被   告 李炳榮 
被   告 賴張清英
被   告 賴堯榮 
被   告 賴俊榮 
被   告 賴光明 
被   告 賴菊珍 
被   告 賴朝明 

被   告 賴玲貞 
被   告 賴裕明 
被   告 賴盡貞 
被   告 賴靜美 
被   告 郭賴澄娟


被   告 賴端淑 
被   告 賴森明 
被   告 賴菊英 
被   告 賴志明 
被   告 李正宗 
被   告 李貴德 
被   告 李鳳德 
被   告 李鳳英 
被   告 李順德 
被   告 李春德 
被   告 李文德 
被   告 賴灼明 

被   告 賴淑英 
被   告 賴亮明 
被   告 賴亮全 
被   告 賴淑珠 
被   告 曾慶雲律師即賴正剛之遺產管理人

被代位人  賴展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慶雲律師為賴正剛之承受訴訟人。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經查



,被繼承人賴正剛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死亡,賴正剛之繼承 人即子女賴泰元、賴泰光、賴屏台及兄弟姊妹賴美叡、賴正 明、賴麗珍皆已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聲明拋棄繼承,原告因賴正剛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 向新北地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該院以108 年度司繼字 第3290號裁定選任曾慶雲律師為賴正剛之遺產管理人,該裁 定並已於109 年5 月18日確定,此有新北地院108 年度司繼 字第3290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 240 至241 頁),是原告聲請曾慶雲律師承受訴訟,即屬有據。二、本院前以被繼承人賴正剛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由, 裁定於選任賴正剛之遺產管理人裁定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18日裁定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又因被告郭賴澄娟居住 在美國之緣故,將本件言詞辯論庭期訂於109 年10月27日上 午9 時30分進行。
三、原告應於30日內再向戶政機關申請本裁定上開全體被告之戶 籍謄本,並核對渠等是否尚有當事人能力後,陳報到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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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