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9年度,82號
SDEV,109,沙補,82,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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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一、上原告與被告王崇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3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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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