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355號
原 告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銘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兼送達代收 陳佳瑤律師
人
被 告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漢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50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35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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