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9年度,312號
SDEV,109,沙小,312,202006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林建宏 
被   告 莊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134元,及其中新臺幣73,281元自民國109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