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8年度,476號
SDEV,108,沙小,476,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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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476號
原   告 高國謙 
被   告 廖元甄 

訴訟代理人 潘享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7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52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3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21日19時43分許駕駛車號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前開汽車)行經台中市○○區○ 道○號172公里200公尺北向服務區內,被告駕駛前開汽車自 C區停車出口右轉出來應先進入右(外)側車道,但被告卻 右轉後未打方向燈的情況下直接由右(外)側車道切入左( 內)側車道,當時原告駕駛訴外人寶生國際有限公司所有車 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係左轉彎直接進 入左側車道,原告駕駛系爭車輛遭被告前開汽車撞擊。原告 系爭車輛受損送修,共支出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23,020 元,又系爭車輛送修期間造成營業交通損失10,000元(5天 ×2,000=10,000)。本件車禍事故發生,被告前開汽車行經 方向並非現場圖內所記載之直行,事實上,雙方均為轉彎車 ,被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對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完全過失 責任,訴外人寶生國際有限公司已將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讓與原告,故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33,0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原 告必須暫停觀看有無來車再行通過,而非原告主張行經過程 中碰撞,請法院參酌鑑定及覆議的結果。並聲明:請求駁回 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前揭交通事故而受損,且系爭車輛經 送修復,修復費用為23,202元(包括零件費用13,940元、 鈑金、塗裝及引擎工資費用9,080元)之事實,已據其提 出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光碟、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統一 發票、估價單、車損照片、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為證, 復有本院依職權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大甲 分隊調閱之本件交通事故全案卷宗資料在卷可佐,本件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部分之主張屬實。(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綜參前揭卷附本案車禍案卷資料包 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兩造之談話紀錄表陳述及原告車輛之行車紀錄 器錄影、監視器錄影光碟之車禍發生過程錄影內容等以觀 ,乃被告於停車區駛出右轉彎續往左變換車道時,適原告 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停車區駛出左轉彎時,二車匯入同車 道,互未注意鄰車動態,二車乃發生擦撞而肇致本件車禍 ,堪以認定。是被告及原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分別有上揭 過失,洵堪認定。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 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 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 本件肇事發生既有過失,自應對被害人即訴外人寶生國際 有限公司所受車輛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再按損 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 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目的在 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 減輕或免除之,無待當事人抗辯(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 175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本件車禍之發生過程及 現場狀況,兩造車輛之前揭過失情狀與程度,認為被告及 原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同為肇事原因,應各負50%之過失 責任,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意見亦同 此見解。至於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本件車 禍發生原因為原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 ,少線道轉彎車未暫停讓多線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往左偏向 未注意左前方車輛動態,為肇事次因,為本院所不採,應 以附此敘明。




(四)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 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 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 復原狀。為民法第196條、第213條所明定。又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 法院77年5月17日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 件被告過失不法毀損系爭車輛,已如上述,依前開規定, 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以修復金額作為賠償金 額,自屬有據。又系爭車輛之零件修理既係以新零件更換 破損之舊零件,依上開說明,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 除。查系爭車輛受損而支出修理費用計23,202元(包括零 件費用13,940元、鈑金、塗裝及引擎工資費用9,080元) ,上開零件部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 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且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 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且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 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 9,殘值並應以10分之1為合度,亦即應扣除10分之9之零 件折舊。查,系爭車輛係96年(即西元2007年)12月出廠 ,有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可憑,距系爭事故發生之107年4 月21日已逾5年,依上開說明,扣除折舊之累計金額應不 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依此計算,系爭車輛更 換新零件費用13,940元,則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為1,39 4元(計算式:139400.1=1394)。再加計不計算折舊 之工資9,080元,系爭車輛之損害應為10,474元(計算式 :1394+9080=10474)。至於原告主張系爭車輛送修期間 造成營業交通損失10,000元(5天×2,000=10,000)云云 ,然原告並未對此提出證據,本院即無從認定原告此部分 為真。
(五)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就本件車禍 之發生亦具有過失,應負50%之過失責任,詳如上述。依



前開規定,應減輕加害人即被告之賠償金額,則依上述比 例減輕被告賠償金額50%後,被告所應賠償之金額應為 5,237元(10474×0.5=5237)。(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 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揭損害賠償 債權,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 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 日即108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5,237元,及自108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 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本 件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爰依 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9條,確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6,000元(即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2次鑑定費用共5000元),並由被告負擔其中之 952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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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