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104號
原 告 連家芳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代理人 周嬌樺
被 告 曾明福
被 告 洪年多
被 告 郭來福(即謝丁于之繼承人郭謝偏之繼承人)
被 告 郭志文(即謝丁于之繼承人郭謝偏之繼承人)
被 告 郭雅慧(即謝丁于之繼承人郭謝偏之繼承人)
被 告 郭雅萍(即謝丁于之繼承人郭謝偏之繼承人)
被 告 郭雅芳(即謝丁于之繼承人郭謝偏之繼承人)
被 告 謝德模(即謝丁于之繼承人)
被 告 謝淑芬(即謝丁于之繼承人謝德發之代位繼承人)
被 告 謝竹綠(即謝丁于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文達
被 告 林尚一
被 告 洪金標
被 告 林登立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對鶴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王綢(即林金永之繼承人林政宗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之2
被 告 林萬和(即林金永之繼承人林政宗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林萬成(即林金永之繼承人林政宗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之2
被 告 林啟民(即林金永之繼承人林政宗之繼承人)
住同上
被 告 林阿鑾(即林金永之繼承人林政宗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被 告 林沁潔(即林金永之繼承人林政宗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被 告 劉吉榮(即林金永之繼承人林靜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 告 劉桂朋(即林金永之繼承人林靜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5
被 告 劉鴻耀(即林金永之繼承人林靜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林政中(即林金永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之1
被 告 陳秀氣(即林金永之繼承人林政發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之3
被 告 林信志(即林金永之繼承人林政發之繼承人)
住同上
被 告 林信興(即林金永之繼承人林政發之繼承人)
住同上
被 告 林新怡(即林金永之繼承人林政發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3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之3
被 告 林曉信(即林金永之繼承人林政發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之3
被 告 林政吉(即林金永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 告 陳林玉女(即林金永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被 告 林俊良(即林吉元之繼承人林鉄銀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巷0弄0號
被 告 林定榮(即林吉元之繼承人林鉄銀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0號
被 告 林瓊花(即林吉元之繼承人林鉄銀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被 告 林瓊霞(即林吉元之繼承人林鉄銀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
被 告 林瓊鶴(即林吉元之繼承人林鉄銀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徐秋日(即林吉元之繼承人徐林綿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4
被 告 徐慶明(即林吉元之繼承人徐林綿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里0鄰○村路○段0號
被 告 陳書甄(即林吉元之繼承人徐林綿之繼承人徐慶福
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00號2樓
被 告 徐健程(即林吉元之繼承人徐林綿之繼承人徐慶福
之繼承人)
住同上
被 告 徐婉怡(即林吉元之繼承人徐林綿之繼承人徐慶福
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0號
被 告 徐武田(即林吉元之繼承人徐林綿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
1
被 告 徐憲忠(即林吉元之繼承人徐林綿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段○○巷00弄
0號11樓之3
被 告 徐瑞榮(即林吉元之繼承人徐林綿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路00號
被 告 徐義能(即林吉元之繼承人徐林綿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
被 告 徐文豐(即林吉元之繼承人徐林綿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被 告 徐淑勤(即林吉元之繼承人徐林綿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2
被 告 謝宏興(即林吉元之繼承人徐林綿之繼承人徐淑琴
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段0巷00號
被 告 謝宏杰(即林吉元之繼承人徐林綿之繼承人徐淑琴
之繼承人)
住同上
被 告 謝宏偉(即林吉元之繼承人徐林綿之繼承人徐淑琴
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段00號7樓之5
被 告 蔡金鎮(即林吉元之繼承人蔡林密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 告 蔡國棟(即林吉元之繼承人蔡林密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被 告 蔡國珍(即林吉元之繼承人蔡林密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被 告 蔡國賢(即林吉元之繼承人蔡林密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被 告 蔡國輝(即林吉元之繼承人蔡林密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被 告 蔡國盛(即林吉元之繼承人蔡林密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 告 林蒜(即林吉元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陳林鳳(即林吉元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林吉元之繼承人林
利泉之繼承人林文友之遺產管理人)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3、4樓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住同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璽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岳毅 住同上
被 告 林文宗(即林吉元之繼承人林利泉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被 告 林文科(即林吉元之繼承人林利泉之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被 告 林文卿(即林吉元之繼承人林利泉之繼承人)
住同上
被 告 蘇珉興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洪金樹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被 告 林玉堂 住臺中市○○區○○路○段00號
被 告 林申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被 告 林敏鐘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洪朝城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被 告 洪朝枝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被 告 謝睿騰即謝東燊
住臺中市○○區○○路○○巷00號
被 告 林國津 住臺中市○○區○○路○段00巷0弄00
號
被 告 蘇見 住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宥鈞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被 告 林裕珍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被 告 林裕沂 住同上
被 告 林裕深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被 告 林義修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被 告 林明實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
被 告 林志忠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
1
被 告 林清福 住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38路27號
被 告 林照村 住臺中市○○區○○路○段00巷0號
被 告 林桂鳳 住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4
被 告 林錫彬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 告 洪文隆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洪文達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被 告 蘇孝謙(即蘇林成枝之繼承人蘇志欽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蘇孝成(即蘇林成枝之繼承人蘇志欽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2
樓
被 告 蘇雪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號之2
被 告 蘇美華 住同上
被 告 蘇淑蓉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之43
被 告 林依靜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
被 告 洪檢流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被 告 林錫鎮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被 告 林坤培 住同上
被 告 林錫裕 住同上
被 告 蔡淑霞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被 告 林鴻志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12樓
被 告 林傳傑 住臺北市○○區○○街00號9樓
被 告 洪年貴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6
被 告 林永祥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被 告 林永福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
被 告 林亞璇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被 告 趙明火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被 告 林邑宸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學 住同上
被 告 林吳素蘭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被 告 林餅林 住臺中市○○區○○路○○巷0弄0號
被 告 林蘇彩雲 住同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俊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冠寧律師
被 告 林敏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被 告 林清雲 住同上
被 告 林振偉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號
被 告 林秀雄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被 告 林基斌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郭來福、郭志文、郭雅慧、郭雅萍、郭雅芳、謝德模、謝淑芬、謝竹綠應就被繼承人謝丁于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551550分之1472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王綢、林萬和、林萬成、林啟民、林阿鑾、林沁潔、劉吉榮、劉桂朋、劉鴻耀、林政中、陳秀氣、林信志、林信興、林新怡、林曉信、林政吉、陳林玉女應就被繼承人林金永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234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俊良、林定榮、林瓊花、林瓊霞、林瓊鶴、徐秋日、徐慶明、陳書甄、徐健程、徐婉怡、徐武田、徐憲忠、徐瑞榮、徐義能、徐文豐、徐淑勤、謝宏興、謝宏杰、謝宏偉、蔡金鎮、蔡國棟、蔡國珍、蔡國賢、蔡國輝、蔡國盛、林蒜、陳林鳳、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林文宗、林文科、林文卿應就被繼承人林吉元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177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蘇孝謙、蘇孝成、蘇雪吟、蘇美華、蘇淑蓉應就被繼承人蘇林成枝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應有部分14400分之480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蘇珉興應就被繼承人蘇林續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7200分之66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109.42平方公尺)予以變價分割,並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除被告林登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謝 睿騰即謝東燊、蘇見、林吳素蘭、林餅林、林蘇彩雲外,其 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2109.4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如附表「應有部分」 欄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訂立不分割之契約,且無因物 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 本件土地為農業用地,共有人眾多,可分配之面積甚小,故 主張之分割方法為以變價分割之方式,將變價所得之價金依 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又共有人謝丁于、林金永、 林吉元、蘇林成枝、蘇林續於起訴前或審理中已死亡,然繼 承人並未辦理繼承登記,而附表各備註欄所示被告為渠等之 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並聲明:(一)被告郭來福、郭 志文、郭雅慧、郭雅萍、郭雅芳、謝德模、謝淑芬、謝竹綠 應就被繼承人謝丁于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551550分之14720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王綢、林萬和、林萬成、林啟民、林阿鑾、林沁 潔、劉吉榮、劉桂朋、劉鴻耀、林政中、陳秀氣、林信志、 林信興、林新怡、林曉信、林政吉、陳林玉女應就被繼承人 林金永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 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234辦理繼承登記。(三)被告林俊良 、林定榮、林瓊花、林瓊霞、林瓊鶴、徐秋日、徐慶明、陳 書甄、徐健程、徐婉怡、徐武田、徐憲忠、徐瑞榮、徐義能 、徐文豐、徐淑勤、謝宏興、謝宏杰、謝宏偉、蔡金鎮、蔡 國棟、蔡國珍、蔡國賢、蔡國輝、蔡國盛、林蒜、陳林鳳、 國有財產局中區分署、林文宗、林文科、林文卿應就被繼承 人林吉元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應有部分14400分之177辦理繼承登記。(四)被告蘇孝 謙、蘇孝成、蘇雪吟、蘇美華、蘇淑蓉應就被繼承人蘇林成 枝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應有部分14400分之480辦理繼承登記。(五)被 告蘇珉興應就被繼承人蘇林續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應有部分7200分之66辦理繼承登記 。(六)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准予變價,所得價金,按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七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林登立:不同意蘇見方案。贊成林邑宸之方案B。(二)被告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主張變價分割。(三)被告謝睿騰即謝東燊:方案不管怎麼畫,不能占用大多數
人的權益。
(四)被告蘇見:主張方案A。其他未受分配之共有人,宜以金 錢補償之。
(五)被告林蘇彩雲、林餅林、林吳素蘭:分割方案請就方案C 或D兩者擇其一為分割。
(六)被告林邑宸:主張方案B。
(七)被告趙明火:鄰地同段1431地號土地為我所有,本件要分 配土地,不要變價分割。
(八)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 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惟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 原告請求該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該共 有人之繼承人及其他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 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 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69年台 上字第1134號判例參照)。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謝丁于、 林金永、林吉元、蘇林成枝、蘇林續於起訴前或審理中已 死亡,然繼承人並未辦理繼承登記,而附表各備註欄所示 被告為渠等之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在卷足憑。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請求附表各 備註欄所示之繼承人就其被繼承人名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分別辦理繼承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第1項至第5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應有部 分欄所示,兩造迄未達成分割之協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 土地登記謄本及戶籍謄本等為證,且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 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 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
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既無因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兩造迄未 能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再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命為 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審判上之共有 物分割方法,在德、日、瑞民法,固以原物分割為原則, 價金分配為例外,但我民法對於二者,則無分軒輊,均應 由法院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35 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 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 、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 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 字第60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系爭土地面積雖達2019.42平方公尺,但其使用分區屬於 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此有土地登記第三 類謄本在卷可稽。又系爭土地對外由遊園路道路往外通行 ;緊連系爭土地二側(東側、北側)各有一條鋪設柏油、 水泥之現況道路;系爭土地東側部分有一門牌號碼遊園路 一段1-9號之鐵皮建物廠房,該廠房前方及旁邊部分為鋪 設水泥之空地。中間部分有種植五葉松、果樹等樹木。另 一門號碼1-7號廠房之後方(大約坐落系爭土地西南側部 分)之部分廠房位於系爭土地上。其餘部分現況為雜草、 樹木,此有本院107年8月20日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可查。 又本件被告蘇見所主張之分割方案A,為到場之其他被告 所反對,且該方案對於受分配土地之林登立、林邑宸、林 亞璇而言,其分配位置位於土地內側,不利於通行使用。 而被告林邑宸所提出之方案B及被告林吳素蘭、林蘇彩雲 、林餅林所提出之方案C,均留下1103.43平方公尺土地仍 由其他共有人保持共有,另被告林吳素蘭、林蘇彩雲、林 餅林所提出之方案D,甚至留下12683.67平方公尺土地仍 由其他共有人保持共有,上開分割方案B、C、D均留有超 過一半以上之土地,仍由其他共有人維持共有狀態,對於 本件土地分割後之經濟效用,顯然並未適當解決。故上開 方案A、B、C、D本院認為均屬不當。本院認為系爭土地格 局雖非方正,但如能統一規劃處理,對於土地之合理利用 ,應有助益,如各共有人應有部分細分結果,恐有畸零地 、袋地產生,分配地形亦難期方正,徒增彼此法律關係之
複雜性;況共有人應有部分較少者,分配取得土地面積狹 小,亦難以為有效之經濟使用,更將使土地整體價值驟減 ,嚴重影響各共有人之權益,明顯不利於共有人。 2、本院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 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 素為通盤之考量,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即採取變價分 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應屬 適當,並符合公平。且被告如欲取得土地,亦可經由變價 程序取得,其權利並無因此受影響。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為系爭土地以變價分割方式,所得價金 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為適當,爰諭知如主 文第6項所示。
五、分割共有物之訴,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 求分割,均無不可。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其餘當事人之 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 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分割前應有部分即附表 一所示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7項所示。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表
註1:依據106年2月23日列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
│被告│登記 │原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註 │
│編號│次序 │ │ │ │
│ │註1 │ │ │ │
│ │ │ │ │ │
├──┼────┼─────┼──────────┼───────────────┤
│1 │0001 │曾明福 │20/3600 │ │
│ │ │ │ │ │
├──┼────┼─────┼──────────┼───────────────┤
│2 │0002 │洪年多 │51/3600 │ │
│ │ │ │ │ │
├──┼────┼─────┼──────────┼───────────────┤
│3至 │0003 │謝丁于 │14720/551550 │原共有人謝丁于於訴訟繫屬前死亡│
│10 │ │ │(由備註欄繼承人公同│,其繼承人為被告編號3郭來福、4│
│ │ │ │共有) │郭志文、5郭雅慧、6郭雅萍、7郭 │
│ │ │ │ │雅芳、8謝德模、9謝淑芬、10謝竹│
│ │ │ │ │綠 │
├──┼────┼─────┼──────────┼───────────────┤
│11 │0004 │林文達 │5359/551550 │ │
│ │ │ │ │ │
├──┼────┼─────┼──────────┼───────────────┤
│12 │0005 │林尚一 │1/120 │ │
│ │ │ │ │ │
├──┼────┼─────┼──────────┼───────────────┤
│13 │0006 │洪金標 │22/1440 │ │
│ │ │ │ │ │
├──┼────┼─────┼──────────┼───────────────┤
│14 │0007 │林登立 │345/3600 │ │
│ │ │ │ │ │
├──┼────┼─────┼──────────┼───────────────┤
│12至│0008 │林金永 │234/14400 │原共有人林登永於訴訟繫屬前死亡│
│31 │ │ │(由備註欄繼承人公同│,其繼承人為告編號15王綢、16林│
│ │ │ │共有) │萬和、17林萬成、18林啟民、19林│
│ │ │ │ │阿鑾、20林沁潔、21劉吉榮、22劉│
│ │ │ │ │桂朋、23劉鴻耀、24林政中、25陳│
│ │ │ │ │秀氣、26林信志、27林信興、28林│
│ │ │ │ │新怡、29林曉信、30林政吉、31陳│
│ │ │ │ │林玉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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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至│0009 │林吉元 │177/14400 │原共有人林吉元於訴訟繫屬前死亡│
│62 │ │ │(由備註欄繼承人公同│,其繼承人林鐵銀【歿,由被告32│
│ │ │ │共有) │林俊良、33林定榮、34林瓊花、35│
│ │ │ │ │林瓊霞、36林瓊鶴繼承】、徐林錦│
│ │ │ │ │【歿,由37徐秋日、38徐慶明、徐│
│ │ │ │ │慶福《歿,由39陳書甄、40徐健程│
│ │ │ │ │、41徐婉怡繼承》、42徐武田、43│
│ │ │ │ │徐憲忠、44徐瑞榮、45徐義能、46│
│ │ │ │ │徐文豐、47徐淑勤、徐淑琴《歿,
│ │ │ │ │由48謝宏興、49謝宏杰、50謝宏偉│
│ │ │ │ │繼承》】、蔡林密【歿,繼承人為│
│ │ │ │ │51蔡金鎮、52蔡國棟、53蔡國珍、│
│ │ │ │ │54蔡國賢、55蔡國輝、56蔡國盛】│
│ │ │ │ │、57林蒜、58陳林鳳、林利泉【歿│
│ │ │ │ │,繼承人為林文友《歿,59國有財│
│ │ │ │ │產局中區分署(林利泉之繼承人林│
│ │ │ │ │文友之遺產管理人)》、60林文宗│
│ │ │ │ │、61林文科、62林文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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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0010 │蘇寬旺 │66/3600 │蘇林續 │原共有人蘇寬旺於訴訟繫屬前死亡│
│ │ │ │ │66/7200 │蘇林續、蘇珉興106年3月10日辦理│
│ │ │ │ ├─────┤繼承登記。 │
│ │ │ │ │64蘇珉興 │蘇林續108年12月7日死亡,被告64│
│ │ │ │ │66/7200 │蘇珉興為繼承人 │
│ │ │ │ │ │(無編號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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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0011 │洪金樹 │1/10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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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0012 │林玉堂 │40/36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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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3 │林敏基 │36/3600 │原共有人林敏基於訴訟繫屬前死亡│
│ │ │ │ │,107年5月1日登記為67林育申所 │
│ │ │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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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0014 │林敏鐘 │36/36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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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0015 │洪朝城 │1/32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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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0016 │洪朝枝 │1/32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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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0017 │謝瑞騰即謝│11661/551550 │ │
│ │ │東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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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0018 │林國津 │576/144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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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0019 │蘇見 │2106/144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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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0020 │林吳素蘭 │94/36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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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0021 │林裕珍 │576/14400 │ │
│ │ │ │(公同共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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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0022 │林裕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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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0023 │林裕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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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0024 │林義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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