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9年度,353號
SDEM,109,沙簡,353,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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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農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343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農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受有期徒刑宣 告並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 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足見行為人有其特別惡性,且前案之 徒刑執行完畢後仍再犯,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為 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依108年2月22日甫公布之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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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