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348號
CDEV,109,橋補,348,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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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順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3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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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