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9年度,321號
CDEV,109,橋補,321,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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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3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禹勛陳郁翔
陳修生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6,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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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