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11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許惠雯
彭若鈞律師
上一人 之
複 代理人 林佑儒 住同上
被 告 王生元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2
李有年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本件訴訟,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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