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司補字,109年度,13號
CDEV,109,橋司補,13,2020061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佳寬 
代 理 人 鄭義罡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素蓮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