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佳寬 代 理 人 鄭義罡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素蓮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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