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8年度,958號
CDEV,108,橋簡,958,2020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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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9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陞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3日109 年度橋簡字第958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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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