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7年度,636號
CDEV,107,橋簡,636,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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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橋簡字第636號
原   告 林正國 
訴訟代理人 劉芳妤 
      洪耀臨律師
被   告 橙姑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咸臻即李秋良

訴訟代理人 張竣詔 
      蕭士傑 
      林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9月28日簽定網站製作承攬契約 (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製作網站(下稱系爭 網站)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820,000元,依系爭契約第1 條第1項約定,原告應於107年1月22日完成工作將網站交付 被告,並依第5條約定,自完成交付翌日起30日期間為被告 測試驗收期,原告於簽定系爭契約後,依約於107年1月16日 將製作完成之網站(下稱系爭網站成品)提供被告依照契約 約定進行30日之功能測試,但被告於測試期間提出許多超過 原契約範圍之功能及項目,原告雖告知被告若要達成此部份 額外功能,必須另外議價,但被告未置可否,雙方因而仍未 達共識,延宕迄今。原告已依系爭契約完成雙方約定之工作 內容,並交付被告,但被告迄未給付原告約定報酬中之驗收 款328,000元(下稱系爭驗收款),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28,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驗收過程中,發現系爭網站成品有許多瑕 疵,且使用過時之FLASH技術,遂持續與原告進行溝通,但 被告一再延長期限讓原告改善,原告仍未能完成原本約定系 爭網站應有之功能,原告既未符合系爭契約所定驗收合格之 付款條件,被告自無給付系爭驗收款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本院卷三第22頁)




(一)兩造於106年9月28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製作 系爭網站,依約原告應於107年1月22日以前將網站製作完成 交付被告。
(二)系爭契約約定之報酬總共820,000元,被告已支付訂金20%、 交付款40%,剩下40%即系爭驗收款328,000元未交付原告。(三)依系爭契約第二條之約定,系爭驗收款應於驗收期限內由被 告驗收完畢,均符合規格後,於驗收期滿7日內給付原告。(四)系爭契約約定原告要依照被告指定的內容製作網站,被告曾 傳送橙姑娘系統需求文件(下稱系爭系統需求文件,如本院 卷二第114至120頁所示)為主要約定內容。(五)原告於107年1月16日認為已將系爭網站製作完成,並以LINE 傳送網站連結、後台密碼給被告作測試驗收。
(六)被告認為原告製作之網站仍有瑕疵,要求原告改善,拒絕完 成驗收及支付驗收款,但原告認為被告所稱尚未改善之瑕疵 是新增功能,不在契約範圍內,要另外報價,網站均已按照 契約完成,雙方因此意見不同,被告因此拒絕完成驗收及支 付系爭驗收款。
(七)兩造人員關於系爭契約之LINE對話紀錄如本卷院二第191至 232頁所示。
四、本件之爭點
(一)原告是否已經如期將系爭網站完工交付被告?(二)若原告已將系爭網站交付被告,該網站是否已經符合契約規 格?
(三)原告主張已完成網站,被告無故拒絕驗收付款,被告應給付 驗收款,是否有據?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 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 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 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系爭契約第2 條約定系爭驗收款應於驗收期限內由被告 驗收完畢,均符合規格後,於驗收期滿7 日內給付原告,有 系爭契約可參(本院卷一第9 頁反面),故本件原告得否請 求被告給付驗收款,應視原告是否已如期將系爭網站成品交 付被告,且已符合契約約定之規格而定。
(二)經查:
1、依系爭契約,原告應於107年1月22日以前將網站製作完成交 付被告,而原告業於107年1月16日將其認為已經製作完成之 系爭網站連結、後台密碼給被告作測試驗收,故原告已於契



約約定期限之前將系爭網站成品交付被告,固堪認定。但原 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系爭驗收款,仍應視系爭網站成品是否 已經符合契約規格(含系爭系統需求文件所列功能)而定。 2、原告主張系爭網站成品已符合契約規格,是被告提出系爭契 約範圍以外之需求而拒絕驗收付款,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 詞置辯。本院依被告聲請,送請南台科技大學資訊工程系鄞 宗賢教授依原告提出之系爭網站成品前後台網址及後台帳號 密碼,鑑定系爭網站成品是否已經製作完成、有無不符系爭 契約及系爭系統需求文件之情形,並評估該網站成品具備多 少價值,鑑定結果顯示系爭網站不符系爭系統需求文件部分 ,包括成品「未有手機版」,且無法操作「同系列產品,價 格一樣」、「限時特賣:後臺可以設定假的限時特賣時間和 真的設定時間」、「訂單查詢:只要輸入手機號即可查詢」 、「可查詢每位客人平均多久回購,系統可以查詢抓出客人 用量即將結束需補貨以及透過簡訊王或EMAIL通知提醒」、 「處理訂單匯出可以區分常溫和冷藏件以及宅配和超商件」 等功能,另「產品有了解更多,跳出新視窗的介紹頁面,也 要有立即購買的功能」、「透過手機發送活動訊息」、「輸 入優惠券代碼」、「留言板」、「退換貨處理」等功能有欠 缺或無法使用情形,鑑定結論並初步評估系爭網站成品目前 約具備85%之價值,此有鄞宗賢教授109年3月18日函文及附 件測試評估報告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243至247頁)。考量 鑑定人為大學資訊工程系教授,具相關專業,且本件兩造均 同意由其就系爭網站成品是否符合契約規格進行鑑定(本院 卷第181、190頁),又無事證顯示鑑定人有何偏袒一造之理 由,堪認其鑑定結論應屬可採,故依上開鑑定結論,足認原 告交付之系爭網站成品確有不符系爭契約規格之情形,且不 符程度及對網站價值之影響,均難認輕微,則被告於原告交 付系爭網站成品後,拒絕完成驗收及支付系爭驗收款,自非 無據。
(三)依前開說明,原告既未能完成系爭契約所定「於驗收期限內 由被告驗收完畢,均符合規格」之付款條件,其請求被告給 付系爭驗收款即無理由。又本件依上開事證既已足認定系爭 網站未符契約規格且被告得拒絕付款,關於兩造另曾爭執之 「三多利網站是否亦為契約內容」、「使用FLASH技術是否 屬於瑕疵」,即無再行論述必要,附此敘明。
六、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32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 麗,併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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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橙姑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