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劉從強 寄送處所:平鎮高雙郵局第94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曲、陳玉萍、陳麗雲、陳玉蓓(均為陳新德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 萬0,10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
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8 萬9,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