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72號
原 告 葉鎮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智銘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1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