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林春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峻銘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3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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