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271號
TYEV,109,桃補,271,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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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林春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峻銘間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33,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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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